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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7-11-16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普通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实施“楚天学者计划”。

第二条 “楚天学者计划”是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与“百人计划”等共同构成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聘任人选与“百人计划”形成衔接与梯队。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楚天学者计划”评审、日常管理及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楚天学者计划”经费拨付及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楚天学者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楚天学子三个类别。

第五条 楚天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第六条 全省每年聘任楚天学者200名左右,聘期五年。楚天学者在聘期内享受“楚天学者岗位津贴”。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楚天学者岗位设置,应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工程,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规划的重点方向或重大需求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相结合,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第八条 楚天学者岗位可根据需要同时聘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楚天学子若干名。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引领本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2.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努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3.面向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点和湖北省重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并在我省优先转化;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5.积极服务社会,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讲座教授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出建议,扩大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促进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进入国际前沿;

3.面向国家、湖北省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楚天学子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

2.凝练研究方向,形成学术研究领域,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

3.积极参与学术团队科研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富于合作精神,有一定团队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2.在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或世界一流学科获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工作经历,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3.国外应聘者应担任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教授或相应职位3年以上;

4.自然科学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5.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鼓励在受聘高校全职工作。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富有合作精神,有一定团队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2.在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或世界一流学科获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工作经历,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3.国外应聘者应担任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教授或相应职位5年以上;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年龄可不受限制;

5.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楚天学子招聘条件

1.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富有合作精神;

2.在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或世界一流学科获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工作经历并获突出成果;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在受聘高校全职工作。

第四章 评选与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近五年高校“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及绩效考核情况、设岗学科数下达申报指标,每年受理一次楚天学者申报。

第十六条 高校根据岗位具体要求,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每个岗位成立由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一半)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高校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鼓励全职引进特聘教授和楚天学子。其中,部(委)属高校原则上只推荐特聘教授和楚天学子人选;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推荐特聘教授和楚天学子人选比例不低于本单位推荐人选的70%,民办高校推荐特聘教授和楚天学子人选比例不低于本单位推荐人选的50%。高校按要求与人选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校性质、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梯队、教学团队建设需要等,按程序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公示两周,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备案确认。

第十九条 高校应认真审查申报人有关材料。高校或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暂停高校推荐资格,取消人选或设岗学科评审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省财政和受聘高校对楚天学者予以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特聘教授每人每年岗位津贴30万元(若为院士,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并在本学科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资深教授或著名专家,或本学科在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世界同类学科前1‰的大学教授,或国际著名企业的高级研发人员且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本行业有重大影响者,每人每年50万元);讲座教授每人每年岗位津贴人民币5万元;楚天学子每人每年岗位津贴人民币10万元。省财政对省属公办院校(含科研院所)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对部(委)属高校按上述标准30%给予资助,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上述标准50%给予资助,其余部分由受聘高校负责落实。经费发放具体办法由受聘高校制定。

第二十一条 高校须为聘任的楚天学者配套必要的教学科研经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如符合湖北省“百人计划”申报条件,申报时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省有关部门和高校优先支持楚天学者申请国家重点、省重大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楚天学者取得的科技成果,可通过湖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优先转化。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与楚天学者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楚天学者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楚天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省教育厅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有关部门和高校应加强对其进行年度、聘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楚天学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到岗时间和工作进展情况,聘期考核以师德师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为重点,考核合同履行及作用发挥情况。高校每年10月中旬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考核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楚天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校拨付资助经费。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资助经费,并视情况撤销其“楚天学者”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楚天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楚天学者在受聘期内不得再受聘其它省(市)、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第二十八条 楚天学者在聘期内担任高校校级领导职务的,受聘高校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楚天学者聘期届满,可续聘一个周期。需续聘者,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续聘期间岗位津贴由学校自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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